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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变更抵押物是否免除价值减损范围内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2022-05-10   来源:珠宝首饰    点击:
01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1264号,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柒号投资合伙企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02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凯恩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彼......

01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1264号,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柒号投资合伙企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02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恩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溢高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03基本案情


凯恩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凯恩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发回重审。主要事实与理由:

凯恩公司即便承担担保责任,也应在抵押物未经其同意价值减损的范围内予以免责。根据《融资协议》、《合同编号JSMM-SZYG2016012号〈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BC-JSMM-SZYG-20170104,以下简称《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案涉借款的抵押物应包括龙盛公司、天屿公司、华梁实业名下的四宗土地、别墅、在建工程等不动产,抵押物面积合计超过85409.52㎡,抵押物价值远超过借款本息金额。

但本案中,债权人、债务人伪造凯恩公司的印章签署《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抵押物变更为兴平隆发公司名下的一处面积仅22755.96㎡的在建工程,直接导致抵押物价值极大降低且无法覆盖借款本息金额。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经凯恩公司同意放弃案涉借款的抵押物,且该等变更严重加重了凯恩公司的担保责任,凯恩公司应在抵押物价值降低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0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凯恩公司主张因彼岸大道合伙企业及溢高公司虚构案涉借款已有足额抵押物,骗取其提供担保,故即便凯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也应在抵押物未经其同意价值降低的范围内予以免责。


本院认为,凯恩公司在《保证合同》中承诺,无论彼岸大道合伙企业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彼岸大道合伙企业有权直接要求凯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实现债权。《保证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即使加重凯恩公司的债务,凯恩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可见,凯恩公司并未将是否有抵押物,以及抵押物是否足额,作为其履行保证合同的前提条件。凯恩公司关于其因受欺诈而不应承担或应减免其保证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是否因抵押物变更而相应免除凯恩公司的担保责任问题。

凯恩公司主张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经凯恩公司同意放弃案涉借款的抵押物,凯恩公司应在抵押物价值降低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均约定彼岸大道合伙企业、溢高公司、凯恩公司等各方同意溢高公司变更部分抵押物,凯恩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蔡阳在该两份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凯恩公司”印章。


且凯恩公司在《保证合同》第二条明确承诺:“当债务人(溢高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彼岸大道合伙企业)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最高额保证、抵押、最高额抵押、质押、最高额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凯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实现债权,并且甲方同意由乙方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和额度。”


据此可知,彼岸大道合伙企业无论是否还享有其他抵押权,都有权直接要求凯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案涉抵押物的调整并不影响凯恩公司依约承担其保证责任。凯恩公司仅以变更抵押物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与其在《保证合同》中的承诺不符。一审法院认定抵押物变更不影响凯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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