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市典当行业协会,各典当行:
为全面科学评价典当行经营行为,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我市典当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制定《重庆市典当行监管评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典当行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科学评价典当行经营行为,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审慎监管,引导典当行深化普惠领域金融服务水平,提升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我市典当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典当行业监管评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典当行监管评级(以下简称监管评级)应当在全面、客观、公正、审慎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监管评级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相结合。监管评级要素中注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典当行业信用评价结合,体现整体规模和业务结构,注重横向、纵向对比评价。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监管评级内容体现监管导向,评级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典当行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典当行年审及现场检查有效联动。
第四条 监管评级的实施主体是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典当行监管评级工作。
市金融监管局委托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对管辖地典当行进行初评。
市典当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积极配合监管评级工作。
第五条 监管评级周期为每2年开展一次,当年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六条 市金融监管局可根据中央监管导向和有关政策的变化,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评级时间和修订完善《重庆市典当行监管评级指标表》(附件1),推进监管评级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第二章 评级体系
第七条 监管评级体系由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合规要求4个常规指标和1个加分项构成。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重庆市典当行监管评级指标表》为准。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级机构最终得分。
第八条 根据监管评级指标细化评级标准,分值合计满分100分,符合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扣分或不得分。
第九条 加减分指标的评级内容是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典当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包含获得区县级(含)以上的表彰或社会荣誉,分值为正向赋分,加分指标满分10分;客观反映市场主体守法履约践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值为反向扣分,最高扣10分。
第十条 每项评级要素得分通过对评级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专业判断综合得出。评级得分由四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第十一条 典当行监管评级结果根据最终得分划分为五个评级等级。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得分在80(含)—90分区间为B级,得分在70(含)—80分区间为C级,得分在60(含)—70分区间为D级,得分在60分以下为E级。加减分指标得分不计入评级结果的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评级等级对应的含义如下:
(一)评级结果为A级。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经营行为规范,社会信用状况良好。
(二)评级结果为B级。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经营行为较为规范,社会信用状况较好。
(三)评级结果为C级。有违反监管规定情况,风险管控能力一般,社会信用状况一般,需要监管予以关注,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评级结果为D级。违规问题较严重,风险管控能力较差,社会信用状况较差,需要监管重点关注,亟待采取审慎的监管措施。
(五)评级结果为E级。存在重大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社会信用状况很差,需要监管部门高度关注,亟待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动态下调典当行监管评级等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归入E级:
(一)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砍头息”、非法集资、洗钱、暴力催收、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发放信用贷款、利费率超标的情形。
(三)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工作,欺骗、拖延、阻碍、拒绝正常监管要求的,未按照监管要求整改到位等情况,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整改的除外。
(四)未按照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重大风险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降低的。
(六)因违法违规被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惩戒的。
(七)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级流程
第十四条 监管评级流程分为以下五个环节:监管初评、信息收集、监管复审、档案归集、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对机构进行初评,初评时间为3月1日至4月30日。初评期间应当全面收集典当行相关信息,信息收集渠道及内容包括:
(一)典当行年审、现场检查中获取的情况及数据。
(二)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的监管统计报表、非现场监管等掌握的情况及数据。
(三)监管部门审查登记事项变更。
(四)信访投诉核实情况。
(五)其他部门开展的检查、处罚等情况。
(六)典当行年报及审计报告等。
(七)其他公开途径掌握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金融监管局对初评等级进行监管复审,确定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复审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监管复审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典当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单位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也可视复评信息对监管初评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市金融监管局和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评级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市金融监管局建立监管评级通报和共享机制。监管评级结果形成后,应及时向典当行、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通报,并同步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结合监管评级结果,对典当行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一)对监管评级结果为A、B级的典当行,注重运用原则导向监管,在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措施。
(二)对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的典当行,注意规制监管与原则导向相结合,可采取约谈、适度增加监管频次等措施。
(三)对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的典当行,注意规制监管与原则导向相结合,可采取约谈、适度增加监管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等措施。
(四)对监管评级结果为E级的典当行,注重运用规制监管,加大监管力度,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约谈、适度增加监管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等手段,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督促典当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次监管评级重要参考依据,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监管局对监管评级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来源: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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